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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通姦罪,離婚變困難?法律告訴你:離婚是民事問題,與通姦除罪化無關


書籍介紹
《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如何出版
作者:巴毛


通姦除罪化 ≠ 鼓勵外遇!民法的妨礙家庭跟刑法的通姦罪標準不同
刑法通姦罪除罪化的話題炒得沸沸揚揚一陣子,有人擔心如果通姦除罪化,這樣老公(或老婆)外遇的話,就不能離婚,又有人出來呱呱叫說,喔你們這樣是鼓勵外遇。
首先,我覺得除罪化這個名詞可能會讓人誤會,事實上只是去刑化,刑法上不再處罰通姦的行為,但民法上關於妨礙家庭的侵權行為還是沒有拿掉。

刑法上的通姦罪是很嚴格的,通姦罪的用詞是「姦」而不是「性交」,性交在我國刑法有很具體的定義,例如,你拿××督××,拿××督屁屁,速××,或是拿東西插進去××或屁屁,各種排列組合都算是性交。可是「姦」這個字在刑法上的定義,只限於「性器接合」,所以督屁屁、口欠都不屬於通姦的範圍。

常常有新聞標題下得很聳動「荒謬!小三幫夫口交竟不成立通姦。」只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姦」,(健康教育時間:肛門是消化器官不是生殖器官,所以不是性器,雖然某程度上用途很廣泛⋯⋯),如果你老公或老婆外遇的對象是同性,那就更不可能成立通姦罪。

而且現在幾乎一定要抓姦在床,有取得衛生紙、保險套之類的證據才會成立通姦,所以通姦罪要成立真的不是那麼簡單。

但民法上的配偶權侵犯相對來講容易許多,不用大費周章去抓猴,即使只是單純的精神外遇,都可以請求對方跟小三賠償。

通姦除罪化不影響民事賠償請求權,沒有通姦罪一樣能離婚
有天看到一則新聞,是有關妨礙家庭的訴訟。新聞報導說某男發現妻子MSN跟別的男子以老公老婆互稱的曖昧對話,例如:「老婆,我有很多豆漿給你唷!保證純香濃!」或是「要去找老公要豆漿喝」等語,一般清純的讀者看到可能會以為是純樸的老百姓相約吃早餐這樣,但法院表示:「精液的顏色和態樣與豆漿相仿,此為現代人避免直接說出精液兩字而發展出來的代稱。」(竊以為比較像薏仁漿)並且還有「可能昨天有射出,比較累!」「想到我都硬邦邦」等煽情的對話,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法官認為兩人的對話不避諱談論性器官生理反應及彼此吐露性需求,顯然已逾越一般異性友人正常往來之尺度,認為兩人已損害配偶權,因此判賠。

結果網友紛紛爆走留言說:「之前不是說通姦一定要性器插入,現在聊聊天就又成立了喔!」「恐龍法官啦!」其實這個案子不是成立通姦罪,是記者亂寫,這只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上的妨礙家庭跟刑法上的通姦罪標準並不一樣,不成立通姦甚至通姦除罪化,都不影響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不用擔心沒有通姦罪就不能離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老婆們注意:離婚關鍵掌控在無過失的一方手裡

台灣要合意離婚其實超容易,國外還有什麼別居主義,要分居個半年一年的才能離婚,台灣完全不用,昨天剛結婚今天想離就去離吧,沒人可以攔你們。所以如果老公外遇,心都在小三四五六身上,老婆也不想繼續婚姻的話,那就好聚好散離婚吧!

有人擔心通姦除罪會導致受害者無法離婚,這邏輯我有點不懂,因為通常都是受害的一方不肯離婚,我很少聽到外遇的一方不離婚的呀?反倒是被劈腿的一方不用擔心對方去請求判決離婚,因為我們的離婚制度只有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只要你在婚姻中是無過失的一方,外遇的那人是無法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除非你在婚姻中,譬如因為對方外遇氣到揌他巴掌、搶他手機、折他老二之類的,請記住如果你不想離婚,把自己手指關節咬到噴血也要忍住啊兄弟!兵不厭詐,這是戰爭!)

民間不是流傳很多這種故事嗎?老公外遇之後就離家跟小三同居,過著你是風兒我是沙,你是青山我是河,你是浮雲我是霞的日子,老婆帶小孩在家裡苦守寒窯庭院深深深幾許。老公為了離婚對老婆冷嘲熱諷,甚至把簽好的離婚協議書甩在老婆臉上,這時候老婆就用《基督山恩仇記》的精神,忍辱負重,等待復仇的時刻來臨。終於等到老公被小三甩了,把他之前簽好的離婚協議書回甩他臉上!小三、老婆、小孩,瞬間全部失去!這不是要他死,是要讓他生不如死!他很痛苦你很快樂,這就叫痛快!

總歸一句話,要不要離婚的權利,掌握在非外遇的一方手上,離婚是民事的問題,不用擔心刑事的通姦罪除不除罪。

不過我看過一種情況是老公外遇,老婆想離又不敢離,原因是老公是老婆的經濟來源,老婆吃穿都靠他,所以即使老公在外面亂搞,還害老婆染上性病(唉),但他就是不敢離婚。不要說老公外遇了,要是經濟支柱全靠老公,哪天他出去不小心就被卡車告軌,你不就也什麼都沒有了嗎?所以說女生不管怎樣都還是要有一點自主經濟能力,俗話說得好:「靠山山倒,靠人人跑,靠男人吃不飽。」值得做成靜思語貼在牆上每天提醒自己!

離婚法律小常識

1. 合意離婚不需理由,腳臭也能離!

民法中規定夫妻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很多(請注意這是裁判離婚,如果是兩願離婚,就不用管什麼理由都可以離,就算沒理由也可以離。)只要對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都可以訴請離婚,實務上曾經有老公腳臭都不洗澡,老婆一狀告上法院,結果離婚成功的也是時有所聞。連腳臭都可以是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了,外遇當然是更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啊!真的跟通姦要不要除罪化一點關係都沒有。
註:裁判離婚即夫妻雙方對於是否離婚、離婚條件無法經由協議成立,而訴諸由法院為裁判;兩願離婚則是俗稱的協議離婚,夫妻二人欲自行了結這段婚姻。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I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II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通姦除罪化鼓勵外遇,讓小三橫行?
全世界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外,大約只有不到五個國家還繼續採用通姦罪。就像我們有時候聽到一些伊斯蘭教國家保守的兩性律法一樣,很多外國人聽到台灣還有通姦會被判刑,反應都是「蛤?」簡單來說,夫妻間貞操義務是否有需要用刑法來維持?若需要動用到刑法來維繫感情,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意義。有人說通姦除罪化是鼓勵外遇,讓小三橫行,但其實並不是法律完全不介入家務事,而是讓妨礙家庭的訴訟回歸民法,用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處理,受害者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順便說一下報紙網路上的法律新聞,都是記者上司法院網站查新的案件,看到什麼新奇有趣的就節錄起來當新聞。認真一點的會打去判決書上記載的當事人律師那邊,詢問可不可以採訪當事人。但有些記者常常只是節錄判決中比較聳動的字眼就寫成新聞,而且法律用詞常常用得不是很準確,導致民眾被誤導。
就像文中提到的豆漿案,就被記者誤寫成通姦成立,可憐的法官就莫名被扣上恐龍的帽子。所以以後看新聞報導時,若有覺得匪夷所思的案子,請不要急著批評,先上司法院網站查一下判決全文,在查詢服務裡很容易就能找到,先看清楚再發言也不遲啊!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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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毛
超人氣部落客,出生於1984年的某個13號星期五,生在台南長在高雄住在台北的屏東客家人。政大法律系畢業,單身漂浪小法務。興趣是穿著長頸鹿布偶裝路跑。原本只想上網發牢騷,誤打誤撞開始經營部落格,展開踏上岔路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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